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的重要意义,积极发挥所在区域和有关高校的优势,扎实推进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工作,努力为国家改革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教育部
2015年1月21日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培育和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支持高等学校深入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规范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的培育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是指高校整合资源对某一国家或者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开展全方位综合研究的实体性平台。
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以咨政服务为首要宗旨,以政策研究咨询为主要任务,以完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为重点,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质量,着力推进成果利用,努力建成具有专业优势和重要影响的研究中心。
第三条 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遵循服务国家、按需布局、夯实基础、提高能力的原则,构建覆盖全面、特色突出、贡献卓越、开放创新、协调发展的研究体系。
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要与学校深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紧密结合,使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充分发挥教学科研中心、数据应用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国际交流中心的功能和作用。
第四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地培育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
高等学校负责基地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育部设立国别和区域研究专家委员会作为推动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六条 教育部拟订布点计划,支持高等学校培育和建设“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将根据总体规划和布点计划,逐步设立、完善,全面覆盖世界各个国家和区域。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自主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培育和建设相关研究基地。
第八条 教育部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包括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
培育基地的培育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建设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原则上由高等学校自愿提出。
第十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和标准:
(一) 深刻认识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具有为国家服务的强烈意愿,使命感、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突出;
(二) 外事管理经验丰富,与有关部门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
(三) 保障基地建立实体化组织架构,具有相关学科支撑和研究基础,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学术资源;
(四) 拥有相关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学科背景多样的研究梯队,并配备专职管理辅助人员;
(五) 提供专用的办公用房,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图书资料和电子载体信息资源;
(六) 将研究基地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保证明确数额的经费支持;
(七) 已在相关国家开设孔子学院等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或者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拥有广泛的联系;
(八) 学术评价体系涵盖并恰当定位咨政成果,在学科和专业建设、职称评聘、岗位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明确的扶持政策,鼓励做好长期研究积累。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建设培育基地,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规定格式的陈述材料。
第十二条 教育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陈述材料。通过初审的,视情况可委派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
综合评审和考察情况,教育部确定培育基地名单。
基地的名称一般为“XXX”研究中心。已形成研究实体,具有一定品牌效应的,可继续沿用原名称。
第十三条 对确定为培育基地的,高等学校要依据本办法的原则提交承诺书,落实培育基地的建设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鼓励和支持研究人员开发和建设课程体系,并在每一学期开设至少一门研究对象国或者地区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制定实施覆盖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培养能熟练掌握对象国语言、具有复合型专业背景的人才。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建立和实施研究人员赴境外访学和研修的年度计划,紧密结合非通用语人才培养计划等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积极自设留学进修项目,选派本科和研究生赴境外短期交流或者攻读学位。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制定研究队伍建设周期培训计划,提高获得高级职务(称)研究人员的比例。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积极吸引校内其他优秀研究人员担任兼职研究员。聘请至少2名本领域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专家学者担任特聘研究员,特别要吸纳离退休的我驻外人员。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适当聘请外籍研究员。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要聘任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厚、行政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基地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培育基地要统筹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立足国内实际情况,聚焦国家重大政策需求,大力增强决策咨询能力,注重咨政建议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原创性。
培育基地要持续追踪、综合掌握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动态和趋势,特别注重搜集第一手资料,深入开展田野调查,每年至少赴对象国考察1次,保障研究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 培育基地要认真完成教育部指向性课题,积极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研究成果。
培育基地要紧密结合国际形势变化,积极开展自设课题的自主研究。
第二十一条 培育基地要积极组织学术研讨,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会议。
培育基地要积极策划、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活动,邀请国外著名专家学者开展学术交流,建立和发展同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关系,积极开展外国留学生教育,拓展各界的人脉资源。
第二十二条 培育基地要开发和维护专门的学术网站,及时更新信息,发布研究成果,并逐步完善英文以及相应语种版本。
第二十三条 培育基地要成立学术委员会,广泛吸收本校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不断强化学术事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开放性。
第二十四条 培育基地要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员聘任、议事规则、经费使用、档案管理等基本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培育基地要高度重视基础数据和研究成果的收集、整理、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完整、准确、动态的研究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获得培育基地支持而发表和出版的论文、专著、编译著和学术刊物等,要标明资助来源。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要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优质的社会服务,依法争取国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基地的捐赠和资助,用于改善教学、科研等条件。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每年要开展自评工作,撰写规定格式的年度报告,并不迟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适时发布培育基地布点计划、年度指向性课题指南。
教育部或者委托其他机构视情发表《国别和区域研究发展报告》。
第三十条 教育部组织、指导培育基地对重大、急需的综合性问题进行协同研究。
教育部协调其他部门发布委托课题,组织培育基地独立或者联合开展研究。
教育部或者依托某一培育基地牵头组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常态化专题研究,促进基地负责人定期沟通和交流。
第三十一条 教育部推动培育基地协同共建沟通交流和成果共享平台,探索建设公共学术大数据资源的有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同和配合,建立和拓宽咨政的渠道。
第三十三条 培育期内,愿意将培育基地建成正式基地的,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应当在协议约定时限内提交规定格式的陈述材料。
培育期满,经评估,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未达到实质性成效的,或者高等学校和培育基地在培育期内放弃建设正式基地意愿的,不再列入培育基地名单。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参照第十二、十三、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正式基地名单,并实施年度考核。
教育部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5年对正式基地进行1次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以咨政成果的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组织培育基地、正式基地进行年度工作互评,并根据各基地的工作情况,实施差异化的经费支持政策。
属于开展空白、急需和热点国家和地区研究的,教育部给予启动性的优先扶持。
对于具有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成果,在次年研究经费的核拨上给予适当倾斜。
国别和区域研究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教育部根据年度考核和评估的结果,对培育基地和正式基地实行动态调整,完善退出机制。
第三十七条 开展国别和区域研究工作,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公共道德,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开展培育和建设国别和区域研究基地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