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科):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及持证上岗制度,同时也为更好地帮助众多考生迎接2015年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全面准确地掌握、理解教材内容,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应试能力,取得该职业国家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并顺利通过考核鉴定,应广大考生要求,我中心将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授课辅导,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知识要点,考出理想成绩。为此由中国职业教育发展促进会和北京中博智鼎教育咨询中心举办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依照既定的职业标准,经过规定的培训,通过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通用是从事相应职业的上岗必备证书。现将培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时间地点:
时 间:2015年11月20日-22日(20日报到,22日考试)
地 点:湖北-武汉(具体地点考试前一周另行通知)
一、培训对象
1、企事业单位董事长、总裁、主管人力资源的副总。
2、企业人力资源总监,人力资源部部长、经理、主管、专责。
3、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及有意向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培训目标
讲述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如何帮助公司领导实现其目标和创造公司的竟争机制,集中阐述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源规划程序的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本质等。提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通过率。
三、报名条件
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专科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
2、具有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四、授课内容、教材
1、授课内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和《人力资源管理师试点培训讲义》的内容,结合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最新理念及管理技术工具,从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组织文化、组织变革与发展等方面进行授课。整个培训过程侧重于管理能力的提高。
2、培训教材:采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培训教材。
五、证书颁发
经培训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考试通过者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报名材料
参加鉴定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寸免冠蓝底照片4张,工作年限证明(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人员需将填写好的《报名表》及费用提前汇至指定账户,将据此向申报人员寄发《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综合评审表》、《工作业绩考核表》等申报资料,申报资料需快递寄到我处,并报至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详见:职业资格申报材料通知)
七、证书用途
1、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是目前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最权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统一编号,全国通用,终身有效,国际上90多个国家认可,是企业(国企,私企,合资,外企)评定个人能力与级别的资格证书;同时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本工作能力。其中,高技能人才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表明了证书持有人掌握某职业岗位独特技术能力和水平,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证书全国通用。
八、政策待遇
(1)高级人力资源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属于职业资格一级享受同等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工程师待遇。考取高级技师证书后可享受以下待遇;
(2)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等同于高级工程师,作为优秀高技能人才证明,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高新人才评定,享受政府补助津贴;
(3)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申请调转户籍时是必须的条件之一,如落户深圳市户籍,上海居住证,办理北京户籍及各地区绿卡;
(4)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在国企和民营企业中享受高工工资补助,补助标准:200-1500元之间不等。详见各地政策文件与企业相关规定;
(5)持有高级技师证书者退休后每月享受国家高级人才津贴200-600元,具体金额详见各省市政策文件。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1271260
传 真:010-61271260 |